第一条 员工证和校徽是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与标志,应妥为保管,倍加爱护。
第二条 新生完清入学手续,取得学籍后,教务处发给员工证一本、校徽一枚,员工工作处统一办理火车票优惠卡。
第三条 员工证相关信息不得随意填写,为保证规范性和统一性,员工证内各栏目内容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,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填写。
第四条 员工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,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,到学院在员工证注册栏加盖学籍注册章。未加盖学籍注册章的员工证视为无效。
第五条 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、比赛及其他各类活动,员工须出示员工证。
第六条 师生在公共场所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应正确佩戴和使用校徽。学校安全管理处、员工工作处、教务处等部门有权查实佩戴者身份,限制未佩戴校徽者在特殊场合的出入。
第七条 员工证和校徽仅限本人使用和佩戴,员工证不得涂改,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。
第八条 员工遗失员工证,应及时在地、区级及以上级别媒体刊登遗失声明,相关费用由员工自理。如遗失不报,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的,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。
第九条 员工证中“乘车区间”一栏到达站名,应根据家庭所在地填写最近的火车站名,填写后不得涂改。因家庭迁居需改变乘车区间到达站名的,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、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证明,按换发程序办理。
第十条 因遗失、损坏、变更乘车到达站或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补发、换发员工证的,应填写《员工证补发、换发申请表》并持相关遗失声明、纸质相片及其他证明等材料于每年5月、11月到教务处办理。换发员工证的须交还并注销原员工证。除学籍异动原因外,补发、换发员工证应缴纳工本费。
第十一条 员工证遗失补发后又找到所遗失原员工证的,应将原员工证及时交回教务处注销,员工不得持有多本员工证。拾到他人员工证或校徽,应送交教务处或送还员工本人。
第十二条 员工毕业离校,员工证、校徽由员工个人收藏,但员工证不再作为有效证件使用。
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员工证、校徽进行不法活动。
第十四条 教师用校徽可参照本办法。